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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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鸿盛金属构件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同翔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80500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对莆田市同翔线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由***负担378元,***负担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