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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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城支行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9,999.99元及截止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的利息和罚息187,087.28元,并支付剩余利息和罚息(以49,999.99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4.52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