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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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卓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4民初15450号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 负责人:张俊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伟松,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进朗,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系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C47169631。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卓致家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尹宇飞 审判员杨莹 审判员陈丽敏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许晴 |
| 裁判日期 | 2019-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