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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汇丰石化封头法兰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出版社 河南心连心精密封头有限公司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专利行政管理(专利)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新乡市汇丰石化封头法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新乡市汇丰石化封头法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新乡市汇丰石化封头法兰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河南心连心精密封头有限公司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