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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红星影剧院有限公司
佛山市普君新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东建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红星影剧院有限公司罗村联星影城
佛山市电影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红星影剧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1844.11元及违约金(其中2012年7月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4830.21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6日起计算,此后每月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以5759.10元为本金、分别自当月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分段累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红星影剧院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红星影剧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774元,由原告佛山市世纪东方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9元,被告佛山市红星影剧院和被告佛山市红星影剧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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