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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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7,360元、罚息138,613.33元及复利(以利息7,3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04%的标准自2016年8月31日计算至还清借款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43元,由被告许昌鑫怡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怡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