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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南阳市众鑫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因张富强死亡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车损共计122000元(含已赔付的3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付原告***、***、***、***因张富强死亡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车损共计21858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33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大厅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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