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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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广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昆山盛福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2018)苏0583民初122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昆山广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原告昆山盛福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所负的付款义务[支付货款1401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4019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6月20日起算至实际之日支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X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元,公告费690元,两项合计3794元,由被告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原告昆山盛福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