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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市广厦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
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924000元”;

二、撤销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二、四、五项;

三、变更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1491民初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华腾商务大厦外墙幕墙施工合同》、《华腾御城8#楼外墙铝塑板施工合同》、《华腾御城8#楼外墙幕墙施工合同》、《华腾商务大厦外墙幕墙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华腾御城8#楼外墙幕墙、外墙铝塑板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解除;

四、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54066.45元;

五、上述第一项与第四项相抵后,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30066.45元;

六、驳回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72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42207元,由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091元,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11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347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28471元,由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616元,由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647元,由山东华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2197元,由山东中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30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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