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杨格锁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2民催81号 申请人:中山市杨格锁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官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申请人中山市杨格锁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中山市杨格锁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01********38105(付款行交通银行中山小榄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杨格锁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78500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杨格锁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艺明 审判员谭震华 审判员刘紫怡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潘楚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