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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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正阳新地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豫17民终5023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 二、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5190.9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7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负担2517元,***、***、***、***负担7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