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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四发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初99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四发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付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郑州四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发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发公司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11层1101(不动产权证号2017-0028130)、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11层1102(不动产权证号2017-0028135)、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11层1103(不动产权证号2017-0028131)三处房产,限制金额600000元。四发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2层204(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2层205(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2层206(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三处房产为其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6000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了(2019)豫0184民初994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的上述三处房产,限制金额600000元。查封了申请人四发公司的上述三处担保房产,担保金额600000元。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X单元X层XX(不动产权证号2017-XXXX)、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X单元X层XX(不动产权证号2017-XXXX)、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X单元X层XX(不动产权证号2017-XXXX)三处房产的查封,限制金额600000元;

二、解除对申请人郑州四发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X单元X层XX(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X号楼X单元2层XX(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位于新郑市人民路东段渔夫子路东侧易居时代1号楼1单元2层206(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三处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代蔚青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郭闽然

裁判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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