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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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祁县医疗集团(祁县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898,991元(已扣减保证金150万元); 二、被告祁县医疗集团(祁县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1月20日的迟延履行金752,187.33元,以及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以未付租金20,898,9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祁县医疗集团(祁县人民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60,000元; 四、被告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祁县医疗集团(祁县人民医院)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祁县医疗集团(祁县人民医院)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72,058元,由原告上海电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007元,被告祁县医疗集团(祁县人民医院)、祁县远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57,0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