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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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 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9)豫1402执恢6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商丘市东丰运输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郑州利友货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业务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