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隆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隆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吉林吉丰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配件款100450元,并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价款之日止,按本金100450元、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吉林隆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5元,由被告吉林隆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