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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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胜通汽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科富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长沙胜通汽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55172.48元及以155172.4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予佛山科富科技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1.73元(佛山科富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长沙胜通汽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701.7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佛山科富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1701.73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