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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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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29658元;

二、被告***以2242.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273.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288.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30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319.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350.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365.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38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411.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426.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442.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0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298.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0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75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元,保全费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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