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 丹阳盈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人人贷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第二分公司 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众利诚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29658元; 二、被告***以2242.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273.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288.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304.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319.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350.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365.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0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380.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411.5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426.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442.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0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以2298.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0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75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亿融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费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元,保全费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