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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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张恩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第4.1项、第4.3项、第4.4项修复方案对无锡市房屋漏水问题进行修复(不包括对“35-37*G-J轴屋面”、“37*E-J轴屋面女儿墙”的修复),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二、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第4.2项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张恩余、***予以配合; 三、张恩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损失40133.9元; 四、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损失17200.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已预交),由张恩余、***负担35元、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