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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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湖液压气动机械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偿付所欠原告无锡市锡湖液压气动机械有限公司货款42311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9年7月24日起至被告偿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9元,由兖矿集团大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