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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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746367.41元并承担利息(以746367.4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在垫付款746367.41元及利息(以746367.4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50%即垫付款373183.71元及利息(以373183.7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3.68元,减半收取5631.84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151.84元,由***负担,***对其中的5075.92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该款已由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预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