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与***于2015年9月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19年4月2日解除;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无锡苏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63753.31元及自2019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429.74元/天的标准计算的实际占用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