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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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洲文物流有限公司 青岛鑫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董东(曾用名董晓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洲文物流有限公司垫付的车辆价款(含税价)205000元、交强险缴费4480元、商业险缴费1739.84元,合计211219.84元,并承担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原告损失,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青岛洲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青岛洲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52元,由被告董东、***负担4148元。保全费1920元,由被告董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