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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旺霖工贸有限公司
沂源县人民医院
济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0210.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90元、营养费3600元计136500.02元中的10000元;护理费17520元、交通费3000元、复读损失15000元、伤残赔偿金79098元计114618元中的11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30210.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90元、营养费3600元计136500.02元中的126500.02元的30%计37950元;护理费17520元、交通费3000元、复读损失15000元、伤残赔偿金79098元计114618元中的4618中的30%计1385.4元。以上共计39335.4元。

三、被告青岛旺霖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2000元的30%,计600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60000元,131118.02元的70%计91782.61元的60%计55069.57元,以及鉴定费2000元的70%计1400元的60%计840元,共计55909.57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45909.5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3.62元,由原告***承担842.62元,被告***承担446元,被告青岛旺霖工贸有限公司承担1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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