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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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合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910.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元,原告***负担65元,被告***负担15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