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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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夹江县房屋,查封期限一年; 二、冻结案外人代春兰(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9××××××××)四川农信银行存款40000元(储蓄存单号SCAC128XXX28,存单账号18×××98),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