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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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02民初6003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 负责人:代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展,四川蜀兴(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昳,四川蜀兴(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西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佳玘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