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在甘LXXX**甘LXXX**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87.31元、住院、住院伙食补助90×3天)元、误工费300(100×3天)元、护理费300(100×3天)元、营养费90(30×3天)元,以上共计1867.31元;在甘LXXX**甘LXXX**损失范围内赔付原告渭南科泓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 二、交强险赔付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在甘LXXX**甘LXXX**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渭南科泓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列损失:陕EXXX**陕EXXX**车陕EX***339450-2000)337450元的70%,即236215元;陕EXXX**陕EXXX**车陕EXX**74元的70%,即6982元;以上共计243197元。 三、被告***、***、***共同承担甘LXXX**甘LXX***07元的70%,即2665元。 四、上列应赔付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五、驳回原告***、渭南科泓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6元,减半收取2638元,原告***、渭南科泓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800元,被告***、***、***共同负担18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