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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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之间的买卖合同; 二、***返还***人民币16000元。 若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公告费6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