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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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珠海市全兴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02708.5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珠海市全兴出租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由被告珠海市全兴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088元、原告***负担3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珠海市全兴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5元、原告***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