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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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来田旅客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珠海市吉安旅客运输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向原告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偿还工伤保险医疗费人民币5220.96元; 二、驳回原告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珠海来田旅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