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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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283民初834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建荣,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6000元及其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妹妹尚文丹的公公,被告以尚文丹需要手术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和2019年3月24日,分别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和16000元。尚文丹住院实际花费不到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借原告***人民币26000元,于2020年9月17日前付清22000元,则余款原告自愿放弃。 履行方式:被告将应付款项付至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平度支行62×××68的账户中。 二、若被告***未能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及时、足额付款,原告***可就全部借款26000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同业拆借利率。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审判员 尚丰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翟会杰 书记员王子恒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