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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知民初475号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明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个体工商户王霞,住***。

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个体工商户王霞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2020年9月14日,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准许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青花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红飞审判员胡体兵审判员杜文杰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方贝贝书记员丁晓瑞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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