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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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2民催28号 申请人: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77421243、77421244(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出票人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94350元、94350元)的普通支票2张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艺明 审判员谭震华 审判员陈晋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潘楚婷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