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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公示催告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2民催28号

申请人: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

申请人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77421243、77421244(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出票人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94350元、94350元)的普通支票2张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艾力森数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艺明

审判员谭震华

审判员陈晋

二零二零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潘楚婷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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