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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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龙腾矿业有限公司 四川骏安矿业有限公司 峨边勤耕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骏安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峨边勤耕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日签订《合作协议》自2020年5月26日解除; 二.被告峨边勤耕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四川骏安矿业有限公司60000.00元; 三、被告峨边勤耕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四川骏安矿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3533.90元; 四、驳回原告峨边勤耕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峨边勤耕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91.00元,原告四川骏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973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