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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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珀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珀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本金5999997.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12月20日,利息95387.48元、复利501.63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 二、如被告南京珀沃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抵押的南京市秦淮区平江府路xxx号xx幢xxx室房产,以折价、变卖或拍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3040000元)内优先受偿;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抵押的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9号阅城国际花园怡然园x幢1单元xxx室房产,以折价、变卖或拍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2960000元)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南京珀沃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珀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120元,由被告南京珀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