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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泉州汇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
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仲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6389916.4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29元,由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15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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