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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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帮福商贸有限公司 广西思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柳州市帮福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452154.78元,支付利息754578.21元、罚息425425.37元、复利45660.55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2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柳州市帮福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0元; 三、被告柳州市帮福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时,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有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以被告广西思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宣县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被告柳州市帮福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帮福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811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帮福商贸有限公司、广西思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