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684执恢309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鄢城办事处嘉豪城市花园39栋106室。 被执行人: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宋玉二路。 法定代表人:宋俊超,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襄阳锦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 执行经过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2#、3#仓库和食堂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3#仓库和食堂,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转让、抵押和设定其他权利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秀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执行员何永华 书记员杨明月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0)鄂0684执恢309号 宜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2020)鄂0684执恢3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2#、3#仓库和食堂,查封期限为两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查封被执行人襄阳锦翔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3#仓库和食堂,查封期限为两年。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