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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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司特仑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东司特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借款本金34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29日的利息21857.16、罚息和复利288166.49元,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南京东司特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支付律师费169908元。 三、如被告南京东司特仑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用于抵押的南京市六合区房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62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南京东司特仑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最高债权数额621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东司特仑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81元,减半收取为1854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540.5元,由被告南京东司特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