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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巴蜀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幸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珠海吉泰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中航赛斯纳飞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幸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剩余飞机租赁费用291216.67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7688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的利息,以1147216.67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的利息,以291216.67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9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幸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停场损失300000元。

三、被告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幸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支付飞机改装费用18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幸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7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788元,由原告幸福通用航空有限公司负担37791元;被告四川西华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9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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