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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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凯里市建筑设计院 南通泰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天久地矿建设工程院 贵州荣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华宇恒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贵州华宇恒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泰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材料预付款)20万元。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贵州华宇恒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