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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执行执行决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南星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复议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0)黑01执复14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海南星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呈峰,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海南星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昊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坊区法院)(2020)黑0110司惩1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星昊公司向本院复议称,一是该公司是在银行账户已经解除冻结的前提下转移的账户资金用于经营周转,不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且香坊区法院在向该公司调查资金去向的时候明确告知资金转账到常州公司的情况,没有隐瞒。二是该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不存在债务纠纷,执行依据存在错误,该公司已经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三是该公司已就陈建国、佟金辉等人的诈骗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四是该公司虽对执行依据不服,但在执行中已经积极配合香坊区法院执行,不存在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故请求法院撤销(2020)黑0110司惩1号罚款决定书。

经审查查明,陈建国与星昊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香坊区法院在诉讼期间,于2019年3月18日冻结了星昊公司银行账户资金700余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19年9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后,星昊公司于2020年1月3日提起上诉,因其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在此期间,星昊公司于2020年5月9日转移了该笔资金中的700万元。执行中,香坊区法院责令星昊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如实申报财产。2020年8月17日该院询问星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呈峰关于银行账户资金去向问题,张呈峰表示资金去向不方便说。该院于2020年9月8日向星昊公司作出预处罚款通知书,于2020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责令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并告知逾期将对其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星昊公司逾期仍未履行。香坊区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黑0110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星昊公司罚款1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被执行人星昊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香坊区法院询问时未及时告知银行账户资金去向,香坊区法院据此对该公司采取罚款措施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海南星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20)黑0110司惩1号决定书。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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