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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锐利运输有限公司 辽阳胜达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辽阳县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6179.82元; 三、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四、被告海城市锐利运输有限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7元,减半收取2,029元(原告预交207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负担128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公司负担591元,由原告负担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