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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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吉林桦城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新巢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尾欠工程款266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8日至2020年10月19日的利息,以266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以266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桦甸市新巢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40元,由桦甸百姓城市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