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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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 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支付货款521,330.00元及违约金105,273.00元,合计626,603.00元。 二、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9,8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6.00元,由被告榆树市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