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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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东欣服装有限公司 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老河口市东欣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服装加工款970866.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实际未还欠款为基数,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湖北同诚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5元,由被告老河口市东欣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