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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城市光大农牧有限公司
宜城市天龙粮油有限公司
宜城市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84执88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78818222-4。

法定代表人李承屏,金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市光大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74179947-0。

法定代表人张留治,光大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天龙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66545972-1。

法定代表人石尚志,天龙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尚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汪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光大公司、天龙公司、石尚志、汪蕊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履行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光大农牧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向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付款70万元。应从标的款5152512元予以扣除,扣除后的标的为54452512元,依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陈明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徐 敏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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