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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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城市光大农牧有限公司 宜城市天龙粮油有限公司 宜城市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84执88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78818222-4。 法定代表人李承屏,金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城市光大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74179947-0。 法定代表人张留治,光大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城市天龙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住***。组织机构代码66545972-1。 法定代表人石尚志,天龙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尚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汪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光大公司、天龙公司、石尚志、汪蕊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履行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 本院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光大农牧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30日向宜城市金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付款70万元。应从标的款5152512元予以扣除,扣除后的标的为54452512元,依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陈明军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执行员 刘正兵 书记员 徐 敏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