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中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金美西百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罚息(以39428101.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止); 二、原告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被告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就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街道X路X号X幢X号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渝(2016)渝北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2XXXX号]; 三、被告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原告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0元,由原告重庆易行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42元,由被告重庆西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润山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