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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受伤后的损失有:1、医疗费206622.05元(医疗费195972.05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营养费4500元);2、伤残赔偿金668948.04元(残疾赔偿金119824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2515元、护理费9591.04元、交通费2440元、误工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578元);两项共计875570.09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承担60%即453342.05元,被告***自行承担免赔率10%部分即75557.01元,扣减已垫付70000元,还应支付原告***5557.01元。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即226671.03元。 二鉴定费3400元由原告***承担1020元,被告***承担238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9元由被告***负担3244元,原告***负担2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