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9981元、至2018年11月30日的利息及罚息10335.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49981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申请费13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